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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梁建武与张志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武,张志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646号原告:梁建武,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夫,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华,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连,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系张志华儿子。原告梁建武与被告张志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梁建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建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梁建武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