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常保、刘小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常保,刘小便,张伟,张发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23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常保,男,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刘小便,女,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伟,男,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发展,男,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常保、刘小便、张伟、张发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多方查找被告无果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