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沧、杨海江诉被告朱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沧,杨海江,朱艳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1238号原告杨海沧,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杨海江,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法定代理人杨华君,系杨海江父亲,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慧,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辉,女,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杨海沧、杨海江诉被告朱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杨海沧、杨海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沧、杨海江与被告朱艳辉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沧、杨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原告杨海沧、杨海江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超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