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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湖北天恒凯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瑞科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恒凯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瑞科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恒凯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汪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瑞科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瑞科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4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