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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路军诈骗、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军,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汶上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汶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张维峰、刘蕊,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军犯诈骗罪、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鲁0830刑初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路军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发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0刑初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鞠茂亮审判员  谢 斌审判员  郭方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