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7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009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009号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洪湖路788号。法定代表人:章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8452元,减半收取4226元,由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