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思佳、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三角塘村民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佳,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三角塘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思佳,女,2000年8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树萍,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三角塘村民组。负责人:郭凤友,村民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三角塘村民组在你单位的补偿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茂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