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赵万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赵万庆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6510号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海彬,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庆,男,1954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荣(被告赵万庆之妻),1960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通州分中心)与被告赵万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储通州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丹,被告赵万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土储通州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万庆返还我方停产停业补助费17500元;2、被告赵万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我方利息损失(自领款日2009年11月11日至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赵万庆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2009年,我方依法启动北苑商务区项目的拆迁工作。被告赵万庆房屋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西关大街x号x号楼x(以下简称x号),建筑面积为40.72平方米,在拆迁范围内。拆迁时,赵万庆主张其在被拆迁房屋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向我方主张停产停业补助费,同时提交了名称为“北京xxx**打字服务部”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2009年10月30日,赵万庆与我方签订了《北京市通州区xx商务区项目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同年11月11日,我方将全部拆迁款转账到赵万庆银行账户,拆迁款共计189276.68元,其中包括停产停业补助费17500元。后经调查,赵万庆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系伪造,其中经营人以及经营地址均与实际不符。赵万庆持虚假营业执照与我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停产停业补助费,此行为属于伪造虚假材料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严重违法,情节恶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赵万庆辩称,我不同意原告土储通州分中心的诉讼请求。在2009年10月,我所居住的x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在拆迁动员时,土储通州分中心办事人员承诺,每家交500元钱就可以在拆迁补偿款上增加17500元停业补偿。赵万庆的营业执照是2007年10月31日注册,登记在原住址小后街x号,有效期至2011年11月2日。按照正常程序,土储通州分中心应该在收到赵万庆的手续费后给他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手续。我一直以为是办理的变更手续。然而,在拆迁七年多后,我才知道土储通州分中心为我办理了假的营业执照,我是以那个假的营业执照领取的停产停业补偿。但至今有一点我还是不太明白,当年办理假的营业执照时为什么注册号是真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因为土储通州分中心提供的所谓假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和我的真实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号码是一致的。我不明白土储通州分中心在真实的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的情况下不去办理变更手续,为什么要办假营业执照。从这个诉讼中我了解到,只要有真实的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限内,拆迁补偿行为中是有拆迁营业停产补偿的。这说明我完全有权利享受这一补偿,只是土储通州分中心弄虚作假才导致这场诉讼。土储通州分中心在起诉书中以诽谤的语言污蔑我采取欺诈手段主张的停产停业补偿,我要另案处理。造成今天这种局面的责任人是土储通州分中心相关人员不按正常的手续办理我营业执照的事情,而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上瞒下,这与我没有任何责任关系。颠倒事实真相的土储通州分中心在此案中给我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为此,土储通州分中心不仅要向我说明情况,并应向我赔礼道歉。请求法院根据此案件实际情况,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驳回土储通州分中心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原告土储通州分中心作为拆迁补偿人(甲方),被告赵万庆作为被拆迁补偿人(乙方)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对赵万庆所有的x号的40.7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上述协议,甲方需支付乙方拆迁款项共计189276.68元,其中包括停产停业补助费175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的发放依据为字号名为北京xxx**打字服务部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显示营业场所为x号,注册号为11011260089xxxx。该营业执照存放于赵万庆的拆迁档案内。后土储通州分中心将上述款项存入赵万庆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的账户内。后土储通州分中心发现赵万庆提供的营业执照系伪造的执照,经营场所与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不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万庆称其营业执照系2007年10月31日注册,登记在原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小后街x号,土储通州分中心曾收取其500元钱,有责任为其办理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手续,但对此说法,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赵万庆又称土储通州分中心弄虚作假,为其办理假的营业执照,本案应由其承担责任,但其对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补偿协议》、赵万庆工商银行存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信息查询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土储通州分中心与被告赵万庆签订《补偿协议》,且赵万庆已经领取了《补偿协议》中确定的各项补偿及补助款,其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经核实,北京xxx**打字服务部的注册登记地址并非被拆迁房屋,赵万庆不符合获得停产停业补助的条件,故对土储通州分中心要求赵万庆退还停产停业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土储通州分中心主张赵万庆赔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赵万庆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万庆退还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停产停业补助费一万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赵万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