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锋与赵灯轩、张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赵灯轩,张华艳,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第2229号原告:李锋,男,47岁,高中文化,住涡阳县。被告:赵灯轩,男,37岁,汉族,住涡阳县,现住涡阳县。被告:张华艳,女,40岁,汉族,现住涡阳县。被告:程燕,女,45岁,汉族,现住涡阳县。原告李锋诉被告赵灯轩、张华艳、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李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锋负担。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