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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催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南昌市弘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市弘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催02号申请人:南昌市弘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87197K。法定代表人:许斌,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南昌市弘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记载:汇票号10500053/21177321、票面金额167111.29元、出票日期2016年07月22日、出票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航空支行、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22日。背书人依次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弘道科技有限公司。现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昌市弘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航空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慧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