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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红艳、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胡仁宝,陈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664号申请人:王红艳,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北段南段。法定代表人:胡仁宝,董事长。被申请人:胡仁宝,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陈晓丽,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王红艳与被申请人胡仁宝、陈晓丽、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晓丽、胡仁宝、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53、600192254、60××55、600192256、60××57、600192258、60××59、600192260、60××61;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62、000286178、00××79、000286180、00××81)、车辆(苏A×××××、鲁Q×××××、京N×××××、苏A×××××、鲁Q×××××、鲁Q×××××)予以查封。申请人王红艳以位于莒南县十泉路金胜粮油家属院二区2号楼(临房权证莒南字第××)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晓丽、胡仁宝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53、600192254、60××55、600192256、60××57、600192258、60××59、600192260、60××61;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62、000286178、00××79、000286180、00××81)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二、将被申请人陈晓丽、胡仁宝、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苏A×××××、鲁Q×××××、京N×××××、苏A×××××、鲁Q×××××、鲁Q×××××)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红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韦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如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