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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福华、任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福华,任占,舒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44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福华,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2014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被告人任占,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2014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舒仕凡,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福华、任占、舒仕凡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常福华在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三路鹦鹉大道路口安蓝网吧上网时,与被害人何某发生纠纷打斗,被告人任占和舒仕凡当即上前伙同常福华对何某拳打脚踢,致其腰椎损伤,L3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常福华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伊人居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任占、舒仕凡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警务站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常福华、任占、舒仕凡已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福华系累犯,被告人常福华、任占、舒仕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常福华、任占、舒仕凡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被告人常福华、任占、舒仕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福华、任占、舒仕凡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常福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占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常福华、任占、舒仕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福华、任占、舒仕凡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二、被告人任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舒仕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