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兆起、临沂市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兆起,临沂市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苏兆起,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青春,董事长。苏兆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日开仲字第24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临沂市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交付资料,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因本案执行标的为交付资料,本院未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未查询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临沂市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青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兆起如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山传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