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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满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满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642号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组织机构代码06314041-4。法定代表人:华凤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世龙,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微,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满茹,1957年3月5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满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