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振德与张雪松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587号张振德,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黄土梁子镇油坊营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390314****张雪松,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联系电话1873145****赵学义,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联系电话1383149****张振德申请张雪松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6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627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玺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