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吉善、陈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吉善,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406号申请执行人:郑吉善,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郑吉善与被执行人陈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汤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