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参与豆亚东、季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参,豆亚东,季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511号之一原告:高参,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豆亚东,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被告:季丽,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参诉被告豆亚东、季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参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豆亚东、季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参撤回对被告豆亚东、季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7元,减半收取72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38.5元由原告高参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