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以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被执行人戴以武,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07号,责令被执行人戴以武偿还申请人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556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戴以武所有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戴以武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以武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立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