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治财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财,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034号原告:黄治财,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强,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鑫,系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6988。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渝,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治财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治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治财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喻恋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