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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治财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财,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034号原告:黄治财,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强,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鑫,系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6988。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渝,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治财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治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治财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喻恋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