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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蔡传海与蔡圣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海,蔡圣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787号原告:蔡传海,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生,住肥东县。被告:蔡圣文,男,1968年3月10日,汉族,住合肥市新站区。原告蔡传海诉被告蔡圣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传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圣文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定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打井款人民币12000元。2、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姓家族,经人介绍于2014年夏先到被告居住地为其打水井一口,两个月后又肥东县××龙镇镇青龙社区和诚养鸡场北边为被告又打一口井(因被告在此地建养鸡场)。两口水井打好后,原告多次登门或电话向被告催要打水井款,被告则以种种理由和借款推脱,一直不还款。后再原告一再要求下,被告于2016年12月4日立欠据欠原告打水井��12000元。此后,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打水井款人民币12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打井,被告未支付原告打井款。被告于2016年12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蔡传海老板打井款小蔡湾处,计额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另查,被告住所地合肥市××站区区磨店乡和平居委会九牙春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合肥市××站区区,合同履行地也是新站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院依法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传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