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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春娇与游XX、XX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娇,游XX,XX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714号原告:陈春娇,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XX,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钦,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娇诉被告XX钦、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陈春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春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计2979元,由陈春娇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 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