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5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静、曾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曾禛,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伍家区。被执行人曾禛,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肖勇,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吴静与被执行人曾禛;肖勇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禛、肖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静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禛、肖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曾禛、肖勇银行账户均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禛、肖勇的银行存款1683291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