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项阳、郑建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阳,郑建乐,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项阳,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黄山风景区云谷索道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郑建乐,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7924H。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董事长。本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建乐、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建乐、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存款9441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驰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