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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因盗窃被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盗窃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因盗窃被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鸡东县看守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兴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9时52分,被告人李某某在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香酥王蛋糕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一购买蛋糕后将钱放入衣兜,便用事先准备的镊子将李某一上衣右侧衣兜内的人民币1450元盗走。案发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6日在鸡西市鸡冠区将李某某抓获。另查明,201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的随身携带的赃款人民币419元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一。2017年5月26日,李某某亲属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一人民币1031元,李某一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有书证鸡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被害人李某一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多次犯有同类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媛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