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194荆玉红与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玉红,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194号原告:荆玉红,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熙,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区卡子门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陆士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粤宁,该公司员工。原告荆玉红与被告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