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淑兰与牛利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牛利红,宋淑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4号11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吕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彬,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女,该单位人事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利红,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新(牛利红之夫)。原审被告:宋淑兰,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利红、原审被告宋淑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王国庆审 判 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