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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文强与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强,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02行初56号原告陈文强,男,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舒敏,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镇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3003898223B。负责人柯文伟,镇长。委托代理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典林,男,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陈文强与被告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文强负担。审 判 长  徐晓雯人民陪审员  游建成人民陪审员  林婉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