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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代红、郝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代红,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郝祥玲,女,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吴代红与郝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郝祥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吴代红支付12万元及利息,交纳申请费170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郝祥玲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线索,有共同房屋一套尚未分割,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被执行人系在职教师,其工资收入除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外,已被其他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本院裁定扣留。本院已采取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已告之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