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与董吕赏、林仕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董吕赏,林仕旺,许潘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011号之一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小雄镇小雄街124号法定代表人:柯孔伟,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尚猛,该信用社员工。被告:董吕赏,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林仕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许潘友,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诉被告董吕赏、林仕旺、许潘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77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