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蒙山县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自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山县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自宁,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蒙山县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蒙山县蒙山镇湄江街东巷59号耀华·锦江居一楼商铺和二楼02商场。法定代表人陈炎德,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自宁,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蒙山县蒙山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莫鑫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蒙山县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自宁、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属涉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之一。因本院在办理另案即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待日后本院在处置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所得案件款中,再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纳入财产参与分配案件之列。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自宁、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蒙山县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自宁、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