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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81民初1449号原告杨某,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钟某,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现查明:2016年1月26日,被告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杨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生意周转需要,今借到杨某手现金计人民币50000元整。此款在2017年之前还清。如果如期归还,自借款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利息。如逾期归还,除按月息2%归还本息外,还应当按借款本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今借人:钟某。借款时间:2016年1月26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仍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部分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钟某归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钟某同意归还原告杨某剩余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二、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钟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