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执4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天焕与杨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焕,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4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天焕,男,生于1961年12月13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刚,男,生于1994年7月11日,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李天焕诉被告杨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刚在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刚在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19815元(账号270306***8)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