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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屈万军与董会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万军,董会娟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525号原告:屈万军,男,1961年10月28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侯印兰,河经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会娟,女,1970年3月7日生,住河北省柏乡县,原告屈万军与被告董会娟为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屈万军于2017年5月3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万军撤诉。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