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屈万军与董会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万军,董会娟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525号原告:屈万军,男,1961年10月28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侯印兰,河经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会娟,女,1970年3月7日生,住河北省柏乡县,原告屈万军与被告董会娟为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屈万军于2017年5月3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万军撤诉。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