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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功虎与杨常交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功虎,杨常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功虎,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赟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常交,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功虎因与被上诉人杨常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株洲江山置业公司津贴明细表”中领取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不详,津贴是否实为股份分红?2016年株洲江山置业公司是否发放了股份分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功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芸审判员 成 静审判员 豆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韵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