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与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7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7号。负责人:白文皓,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生,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18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开发区金桥路38号。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43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定代表人:胡长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西宁支行)与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镁业公司)、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诚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西宁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工镁业公司、天诚担保公司银行账户内15202432.4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申请保全的范围内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西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15202432.4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鑫审 判 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陈 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雯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