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团源、蔡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团源,蔡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梁团源,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蔡媚,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团源与被执行人蔡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9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3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