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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团源、蔡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团源,蔡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梁团源,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蔡媚,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团源与被执行人蔡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9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3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