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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夏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夏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943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180492。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适、方鑫鑫,公司职员。被告:夏琦,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娟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白良德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