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廉保国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廉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5。法定代表人:杜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廉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廉保国,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涡阳县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廉保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有厂房及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涡阳县双庙镇铁佛寺自然村的厂房、办公室等【其中:生��厂房面积438.9.00平方米,2007年10月建仓库1004.00平方米,2010年1月建仓库843.35平方米,办公室(北)259.01平方米,办公室(南)130.39平方米,办公楼(新)2310平方米平方米,2010年建储粮大仓(含恒温通风系统)】,查封期限3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涡阳县双庙镇铁佛寺自然村的200T面粉设备一套(哈尔滨东安粮机等),查封期限2年二、查封期限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