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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马跃斌、姚红果、田永平、王水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马跃斌,姚红果,田永平,王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地址:稷山县育英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淑娟,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职工,住稷山县稷峰镇西北街村第二居民组。 被执行人:马跃斌,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下柏村第五居民组。 被执行人:姚红果,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下柏村第五居民组。 被执行人:田永平,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第一居民组。 被执行人:王水莲,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第一居民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向四被执行人马跃斌、姚红果、田永平、王水莲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四被执行人马跃斌、姚红果、田永平、王水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跃斌、姚红果、田永平、王水莲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淑菁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