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夏保志、温晓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保志,温晓贺,彭显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保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芬,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晓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显波。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保志因与被上诉人温晓贺、彭显波房屋租赁���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期间请对以下事实进一步查明:一、诉争双方签订《藁城博爱医院租赁合同书》之后的合同履行情况,上诉人夏保志是否应当退还二被上诉人部分租赁费;二、二被上诉人所支付的16万元转让费是否包含在《藁城博爱医院租赁合同书》的约定范围之内,是否应当在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予以处理。如一并处理,应由谁承担返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保志���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志刚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