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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立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立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特28号申请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玲,职务: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65999699R。委托代理人:朱兴明、张本学,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钱立营,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3日,住郸城县。申请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钱立营申请实现物权担保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撤回起诉。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巴起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凌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