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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4民初1247号原告:张某1,女,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张某2,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张某3,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民,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4,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淑萍,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告张某4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2、张某3、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民、被告张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淑萍、宋佳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把父母遗留的房产四个子女平均继承。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四兄妹的父母相继去世,遗留房产一处。此房屋坐落于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古城路416-5号,建筑面积为57.227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四兄妹的父亲张连成。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此房屋应按四分之一份额继承,但被告持有房证,拒不交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遗产分配协议,应当按照遗产分配协议履行遗产分配方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房屋产权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老人遗嘱》、普兰店市公安局孛兰派出所出具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证据,并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连成与姜凤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即长子张某4、长女张某1、次女张某2、三女张某3。张连成于2006年4月11日去世,姜凤英于2017年1月11日去世。张连成、姜凤英生前共有一套房屋,位于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古城路416-5。2015年,案外人程邵富执笔,书写一份《老人遗嘱》,内容为:卖房子钱给张某4柒万元。老人不在时卖楼房57.227平方钱其于姊妹四人在从分卖楼房钱。三原告、被告及姜凤英在《老人遗嘱》中各自名字处摁手印。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焦点为被告提供的《老人遗嘱》性质和效力。诉争房产系张连成与姜凤英夫妻共有财产,张连成去世后,房产一半属于张连成遗产,由姜凤英及其四名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属于姜凤英的财产。而该《老人遗嘱》系在张连成去世后,诉争房产的产权人和所有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及姜凤英均在场情况下,经协商,自愿达成。此《老人遗嘱》虽名为遗嘱,实际上是一份家庭内部析产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尽管当时签订《老人遗嘱》时,姜凤英仍在世,原、被告对诉争房产中姜凤英享有的份额尚未发生继承,仅仅为预期利益,但是对这种预期利益的分配也是合法有效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该《老人遗嘱》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三原告主张在该《老人遗嘱》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赡养老人及处理老人身后事,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意见不予采纳。在本案中,本院认可《老人遗嘱》作为家庭内部析产协议的效力,因此,应当按照该《老人遗嘱》分配诉争房产。但因该《老人遗嘱》中载明卖房子钱给被告70000元,老人不在��再重新分配卖楼房钱。现该房屋并没有出售,该协议约定条件尚未成就,且诉争房屋系小产权房,故本院对诉争房屋暂不予分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