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光华与于贽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华,于贽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452号原告:金光华,男,1978年5月16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于贽恺,男,1993年1月10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华诉被告于贽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金光华负担。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