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被执行人杨爱军,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32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贺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