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丽艳与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艳,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40号原告:刘丽艳,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孟青,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县。刘丽艳与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丽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丽艳负担。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 继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