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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丽艳与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艳,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40号原告:刘丽艳,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孟青,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县。刘丽艳与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丽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丽艳负担。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      继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