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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宇艳申请执行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艳,邵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刘宇艳,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职员,住北票市南山街中华路。被执行人邵丽华,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天缘街。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邵丽华给付申请人刘宇艳借款本金716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宇艳与被执行人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丽华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