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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为如与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为如,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536号原告:付为如,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黄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为如诉被告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为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为如负担。审 判 长  赵崇邦审 判 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思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