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87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鲁卫星、陈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鲁卫星,陈琴琴,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松滋支行),住所地为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75号。负责人:张农军,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剑红,邮储银行松滋支行工作人员,特别代理权限。被告:鲁卫星,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陈琴琴,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海燕,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邮储银行松滋支行与被告鲁卫星、陈琴琴、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储银行松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