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关龙、葛伟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关龙,葛伟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67号奚静娴,女,194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静修路***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关龙,男,193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葛伟珠,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奚静娴与被告许关龙及葛伟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静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关龙及葛伟珠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奚静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恢复原状,将上海市黄浦区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用隔板从中间线南北方向一栏为二,每间四扇窗,并将左边(即东面)一间交付原告使用;2、判令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费每月800元,自2013年5月1日起至交付房屋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现在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许关龙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该房系承租公房,承租人是被告许关龙)。1998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许关龙协议离婚,并将居住房屋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从中间线南北方向一拦为二间,每间四扇窗,原告居住在左边(东面)一间,被告许关龙居住在右边(西面)一间,分门进出。2004年1月,被告许关龙将拦隔隔板位置往原告房间移动了一扇窗的距离,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恢复原状。2004年5月17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黄民一(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许关龙将房屋隔板往被告许关龙房间退移一扇窗的距离,后法院强制执行完毕。2014年12月,原告在支付房屋租金时才知道,被告在2013年8、9月将隔板拆除,将原告居住的房屋私自占有,且将房屋整体装修、改造,安装楼梯,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为此曾出具整改通知书,但两被告拒不整改,原告故诉讼来院。许关龙及葛伟珠未作答辩。对原告方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金账单、(1998)南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2004)黄民一(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照片、公安接报回执单、上海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该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利,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其证据效力为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现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许关龙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被告许关龙承租的上海市黄浦区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公房内,原告系该公房同住人。1998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许关龙经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将居住房屋上海市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从中间线南北方向一拦为二间,每间四扇窗,原告居住在左边(东面)一间,被告许关龙居住在右边(西面)一间,分门进出。2004年1月,被告许关龙将拦隔隔板位置往原告房间移动了一扇窗的距离,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恢复原状。2004年5月1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黄民一(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许关龙将房屋隔板往被告许关龙房间退移一扇窗的距离。嗣后法院强制执行完毕。201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方擅自将上海市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分隔板拆除,将原告居住的房屋私自占有,且将房屋整体装修、改造,安装了楼梯,室内搭建了阁楼,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上海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此于2013年4月28日向被告许关龙出具整改通知书,以其存有开老虎窗、室内搭建阁楼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但两被告拒不整改,原告故诉讼来院。又查明原告离婚后曾居住上海市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左边(东面)一间,后将该房出租他人。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现被告方擅自将上海市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分隔板拆除,将原告居住的房屋私自占有,且将房屋整体装修、改造,安装了楼梯,室内搭建了阁楼,开启了老虎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恢复原状,将上海市黄浦区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用隔板从中间线南北方向一栏为二,每间四扇窗,并将左边(即东面)一间交付原告使用的诉请可予支持。诉争静修路房屋虽经一拦为二由原告和被告许关龙分室居住,但承租人仍为被告许关龙,原告在未征得被告许关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租,既损害了被告许关龙的权益,又违背了当时拦隔房屋是为了解决双方居住之目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房租损失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关龙、葛伟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上海市黄浦区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房屋原状,将上海市黄浦区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房间内所装楼梯、阁楼予以拆除,所开启老虎窗予以封闭,用隔板从中间线南北方向将上海市黄浦区静修路XXX弄XXX号二层统客楼房间一栏为二,每间四扇窗,并将左边(即东面)一间交付原告奚静娴使用;二、驳回原告奚静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许关龙、葛伟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新雷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璐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