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与隆英(上海)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隆英(上海)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864号申请人: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隆英(上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腾路328号。法定代表人:何侨生,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与隆英(上海)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隆英(上海)企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隆英(上海)企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